天山網-新疆法制報記者 古雪麗 通訊員 龔雅君
“雙十一”臨近,各大線上平臺及實體商城、商鋪都在開展銷售活動,消費者在購物的同時,也要注意產品的保質期。
不久前,阿克蘇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審理一起涉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當庭判決被告某商店店主退回消費者的1元貨款并支付1000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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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買到1元過期食品店家只賠10元
今年8月,游某在阿克蘇市某商店購買某品牌脆皮腸1根,通過微信掃碼支付1元貨款。食用過程中,游某發現該脆皮腸為過期食品,游某找某商店店主要求賠償1000元損失,但某商店僅同意按照價款的十倍支付10元。因協商未果,游某將某商店起訴到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說法:增加賠償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院審理認為,某商店作為食品經營者負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義務,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由此可知,本法規定的賠償性并非是為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而是出于規范銷售者行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游某主張的賠償標準有明確法律依據,其合法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9月底,阿克蘇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游某的訴訟請求,由某商店退回游某的1元貨款并支付1000元賠償金。雙方均服判息訴,某商店店主當場向游某退回了1元貨款,賠償了1000元。
事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被告某商店作出了行政處罰5000元的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醒:
作為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銷售者也應當定期對庫存和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可能危及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問題。
消費者若買到過期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愿賠償時,要及時保存證據,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
來源:天山網-新疆法制報 |